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1986-12-31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86-12-31

执行日期:1986-12-31

天津市高级人 一并审判”的规定以及钧院1980年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但应限于附带赔偿物质损失的民事诉讼”的函复精神,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也不能收取当事人的诉讼费。当否,请批示。

  1986年4月10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