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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86-12-31
执行日期:1986-12-31
天津市高级人 一并审判”的规定以及钧院1980年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但应限于附带赔偿物质损失的民事诉讼”的函复精神,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也不能收取当事人的诉讼费。当否,请批示。
198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