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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自诉刑事案件立案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1986-12-12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86-12-12

执行日期:1986-12-12

上海市高级人 保护。既然控告人坚持要求起诉,法院就应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立案审查。如果确实查无证据或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说服自诉人撤诉;不愿撤诉时,可以裁定驳回。如果不予立案,实质上是剥夺了他的诉讼权利。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允许他申请复议。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有无犯罪事实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案件立案与否的基本条件。

  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哪种意见正确,请示。

  1986年11月20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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