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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86-11-5
执行日期:1986-11-5
天津市高级人 无明确规定。我院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从后罪犯罪那天起算;另一种认为,应从新罪判决之日起开始计算。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意见,因为犯罪之日不容易确定。经院领导批准,特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望解答。
198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