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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劳改犯在劳改期间又犯新罪法院对新罪判决后其前罪的残刑从何时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1986-11-0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86-11-5

执行日期:1986-11-5

天津市高级人 无明确规定。我院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从后罪犯罪那天起算;另一种认为,应从新罪判决之日起开始计算。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意见,因为犯罪之日不容易确定。经院领导批准,特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望解答。

  1986年4月29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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