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温政办[2008]16号
发布日期:2008-1-22
执行日期:2008-1-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增强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保障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9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
温州地理位置独特,地形地貌复杂多样,是台风、暴雨、雷电、干旱、高温、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及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气象次生灾害影响严重的地区。近几年来,我市台风、暴雨、雷电等灾害性天气呈增多加重趋势,严重威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充分认识科学有效应对气象灾害的现实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
二、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建设
(一)加快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本辖区城乡建设规划,加快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雷达、卫星、自动气象站等天气观测网,建立雷电、大雾、大气成分等专业气象观测网,加强计算能力、移动应急系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系统的建设。实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建设,统筹考虑水利、港口、高速公路、大型工程等基础设施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沿海、重要流域、地质灾害易发地区、高速公路沿线和灾害多发区域的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
(二)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按照国家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依法事先征得气象部门的同意。有关单位、街道、村(社区)要协助做好监测设施的日常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
(三)建立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等监测信息共享数据库。
三、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服务能力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传播机制建设,完善紧急异常气象短信服务平台。气象部门要加快气象演播系统建设,进一步增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气象栏目建设的支持,固定播出时段,增加播出时间,提高播出频率。落实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插播机制,确保气象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气象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各类新闻媒体、通信企业、信息服务单位和有关责任主体传播气象信息时,要严格遵守相关 和规章,确保气象信息实时、准确。
(二)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气象电子信息显示屏等气象预警信息接收设施建设,扩大公众手机气象灾害预警短信传播范围,畅通广播电视、声讯电话、网络等传播通道,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敏感行业(单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机制。要结合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推进,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列为乡镇广播电视站、村庄广播室传播的重要信息,切实增强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四、进一步增强气象灾害应急防范能力
(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台风、暴雨、雷电、高温、干旱、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先导,政府统一组织、部门联动协作、社会共同响应”的气象灾害应急机制。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分析和研究,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测水平,充分发挥气象工作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的要求,加强应对灾害性天气的部门预案建设,落实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和现场处置工作队伍,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和演练,全面增强气象灾害应急防范能力。
(二)积极推进气候可行性论证。加快建立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大中型建设工程、重大区域经济开发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防洪、防雷等工程性措施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非工程性措施,并列入日常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好防洪、防雷等行政许可关,切实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提升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三)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各地要建立防雷减灾管理工作体系,加强防雷设施建设,严格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推进农村防雷减灾安全工作,建立农村建房的防雷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安装建(构)筑物的雷电防御设施。气象部门要加强全市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工作,开展对重点工程、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存储场所以及密集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防雷装置年度检测的监管工作。
(四)加强建设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各地要加强对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易燃易爆场所,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重要工程,各类场馆、宾馆、医院、学校、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发射塔、观光塔、高层建筑、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码头泊位特殊工程等,均应按规定进行雷击风险评估,有效维护公共安全。
五、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保障工作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分管领导和部门,明确气象义务协理员,建立村(社区)和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信息员队伍,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和帮助群众转移等防灾避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把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
(二)加大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力度。各地要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长效机制,落实气象重点工程和运行经费,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科普宣传、灾害防范等项目以及科学研究的投入,逐步建立健全农村气象灾害救助和保险机制。
(三)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科普教育。各地要加大对气象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积极推进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气象部门要组织编写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手册,加强对社区、乡村、学校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宣传,通过电视气象节目和电子气象显示屏等气象灾害预警传播载体,广泛开展气象科普宣传。教育部门要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学生安全教学内容,农业部门要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作为农村干部培训和科技下乡的重要内容,其他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列入所辖单位负责人及安全员培训内容,加快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普及,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遇灾自救互救能力。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