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文 号:嘉政发〔2007〕80号
发布日期:2007-9-6
执行日期:2007-1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六日
嘉兴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 规定;
(二)利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正确反映地图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地图编制技术规范;
(四)符合国家及省有关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五)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
(六)地图名称不得冠以“新”、“最新”等修饰用语。
第五十二条 公开出版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必须按下列规定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批准,不得出版、展示、登载地图:
(一)出版地图,展示、登载绘有国界线地图或本省全省性地图的,在地图印刷、展示或者登载前,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展示、登载本市地图的,在地图展示、登载前,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出版社或者出版社委托的地图编制单位送审。公开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展示、登载单位送审。
第五十三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地图审核工作委托给其他部门,但对有关专题内容的审核可以请有关部门协助审核。
第五十四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其地图审图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原地图版面内容有变动的,应当申请复审。
第五十五条 公开出版的地图应当在地图上注明下列内容:
(一)国界线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依据;
(二)地图编制、出版、印刷、发行单位;
(三)书号、版号、出版日期、印数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地图审图号。
刊登广告的地图还必须载明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第五十六条 展示、登载的地图,应当载明制作单位名称和地图审图号。通过互联网出版地图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地图再版或者重印时不得更换地图上的广告内容。
公开出版的交通、旅游、城区等专题地图,其广告所占的版面不得超过整个版面的四分之一。
在地图上标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称和符号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业务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项目是指与测绘业务相对应的各种项目,以及包含在各种建设项目、资源调查项目中,为该项目服务的测绘项目。
基础测绘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为国家各个部门和各项专业测绘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而实施测绘的总称。
地理信息系统简称“GIS”,是在计算机软件、硬件及网络支持下,对有关空间数据进行预处理、输入、存贮、查询检索、处理、分析、显示、更新和提供应用的技术系统。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