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环发[2013]126号
发布日期:2013-11-4
生效日期:2013-1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公安局:
为依法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加强环境保护、公安两部门在环境执法工作中的衔接配合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环境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重要性
(一)树立责任意识,明确监管职责。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各项环境保护 和标准,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的培训,提升环境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执法氛围。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争取群众对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深入开展“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公益宣传教育,深入化工、造纸、医药、印染、采矿、冶炼、固废处理等高污染企业,以案说法,强化教育警示效果,威慑环境违法行为人。要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微博,方便群众举报、投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经查证属实的群众举报线索,要向举报人兑现奖励。
(四)落实经费保障,确保运转有序。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加强执法衔接配合机制建设的资金保障,将日常办公、信息交流、举报奖励、办案设备、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工作预算,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确保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正常运转。
请将本意见逐级传达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基层公安办案单位。执行中遇到问题,分别请示环境保护部、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
20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