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关于印发《全国测绘行政执法依据》和《全国测绘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的通知

时间:2007-07-26

发文单位:国家测绘局

文  号:国测法字[2007]10号

发布日期:2007-7-26

执行日期:2007-7-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我局在对现行有效并且全国适用的测绘行政执法依据进行全面梳理、对测绘行政执法职权进行科学分解的基础上,形成了《全国测绘行政执法依据》和《全国测绘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现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职能,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监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

  二、切实抓好测绘行政执法工作。要按照《全国测绘行政执法依据》和《全国测绘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的要求,并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将执法职权进一步分解到具体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进一步提高测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对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落实测绘行政执法职权的重点在市、县,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检查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各项测绘行政执法职权的情况,总结市、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经验,及时研究反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全国测绘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是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机关。“

  (四)测绘市场的监督检查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

  (五)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三)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六)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地图审核监督检查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地图审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审核工作。”

  (八)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对航摄项目经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

  2.法律依据:

  《国家基础航空摄影经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对航摄项目经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行政奖励(共3项)

  (一)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测绘标志保护工作奖励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七条“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测绘成果管理工作奖励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五条“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共20项)

  (一)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二)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二)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测绘资质证书》:(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测绘单位依法中止的;(三)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五)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接测绘项目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2)《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测绘资质发证机关对1年内未参加年度注册的测绘单位予以公告;对2年内未参加年度注册的测绘单位,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三)缓期注册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缓期注册:(一)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材料的、年度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二)应当变更的事项未变更的;(三)未按规定登记测绘项目的。”

  (四)不予注册测绘资质证书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注册:(一)年度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二)不符合相应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三)单位信用不良,被投诉且造成较大影响,并经核查属实的;(四)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五)缓期注册的测绘单位逾期未整改的;(六)有严重违反测绘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收回其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交回发证机关

  1.实施机关: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测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交回发证机关,对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测绘作业证转借他人的;(二)擅自涂改测绘作业证的;(三)利用测绘作业证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四)利用测绘作业证进行欺诈及其他违法活动的。”

  (六)基础测绘规划组织实施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二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地籍测绘规划编制与组织管理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八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八)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九)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

  (十)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十一)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

  (十二)收回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

  2.法律依据: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自收回该证书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十三)注销注册,收回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

  2.法律依据: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注册测绘师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注销注册的;(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五)受到刑事处罚的;(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关系的;(七)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测绘资质证书的;(八)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九)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十四)不予注册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

  2.法律依据: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因在测绘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十五)撤消注册,3年内不得申请注册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

  2.法律依据: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并由国家测绘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市、县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内容确定

  1.实施机关: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市、县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指标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七)市、县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内容备案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

  2.法律依据:

  《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市、县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指标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八)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制定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和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研究制定,市、县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十九)市、县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审查批准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

  2.法律依据:

  《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和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研究制定,市、县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十)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调整意见批准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

  2.法律依据:

  《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根据测绘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实际要求,应当及时对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其中国家和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整,市、县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由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