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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实行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的意见

时间:2008-01-16

发文单位:北京市总工会

文  号:京工发(2008)1号

发布日期:2008-1-16

执行日期:2008-1-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总工会,各局、总公司工会,各产业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市总各部门:

  实行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是推进工会民主建设的重要措施。为帮助基层工会做好这项工作,现就会员代表常任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会员代表常任制的意义

  实行会员代表常任制是《工会章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组织制度,对于推进工会民主化、群众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会员代表是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活动的主体,会员代表的整体素质和作用发挥情况,直接关系到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使,关系到工会民主建设的整体水平。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实行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这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有利于调动代表参与工会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扩大工会民主,体现依靠会员办会的方针,有利于建立并且实行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推进工会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维护群众权益的作用。

  二、会员代表常任制的具体内容

  会员代表常任制包括以下具体制度:

  (一)会员代表的任期制

  (二)会员代表的年会制

  (三)会员代表的代表制

  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规定: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要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坚持保持与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要积极宣传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四)会员代表的提案制

  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规定:会员代表大会设立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可以成为常设机构,其届期至下届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产生时为止。一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代表,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需要讨论的议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大会主席团或工会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五)会员代表的监督制

  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规定:会员代表要积极参加对基层工会领导人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实事求是地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每次会员代表大会都应对工会工作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同时对工会领导人举行民主评议。每两年结合民主评议对工会领导人民主测评一次,经民主测评,凡获得信任票不足半数者,应提请上级工会和干部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应由代表大会做出决定,予以撤换或罢免。

  (六)会员代表的培训制

  为了使会员代表履行好代表职责,基层工会必须加强对会员代表的培训,帮助他们学习工会业务知识,掌握会员代表大会的操作程序,职权行使等相关内容,不断提高会员代表的议事能力和工作水平。

  (七)会员代表的述职制

  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规定:会员代表对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选举单位的监督。负责、监督的形式就是会员代表每年向选举单位会员述职一次,报告自己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选举单位会员群众的监督。

  三、对实行会员代表常任制的工作要求

  实行会员代表常任制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实行会员代表常任制对于推进工会建设的重要性,把它提上工会组织建设的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的原则,切实抓好会员代表常任制的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在工会基层组织中广泛实行会员代表常任制,从而使工会民主化、群众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北京市总工会
  2008年1月16日

  附件: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为推进工会群众化、民主化进程,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员代表常任制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会员代表常任制是指,在基层工会的届期内,会员代表始终具有代表身份和资格。实行会员代表常任制的范围是指会员人数一般在100人以上的,建立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

  二、会员代表

  第二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三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100至2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30%;会员在201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

  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

  会员在1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四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企业、事业单位一线职工中的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五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业。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分厂、车间、科室、下同)工会组织,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基层工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单位的工会负责人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

  第六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第七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有效票。

  第八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的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九条 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基层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不设资格审查委员会。

  对补选的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十条 会员代表的任期与基层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以基层工会所属工会组织为单位分别组成代表团(组),推选正副团(组)长各1人。代表团(组)长根据代表大会的议程和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日常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基层工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基层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 ,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五、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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