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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对使用太原市平面坐标系统的批复

时间:2007-07-24

发文单位:国家测绘局

发布日期:2007-7-24

执行日期:2007-7-24

生效日期:1900-1-1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及补充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规定,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对太原市平面坐标系统及其成果依法管理、更新和维护;依法向社会公开、提供有关成果及服务;依法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汇交该系统成果副本(包括与国家坐标系统的转换参数)。

  三、未经国家测绘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太原市平面坐标系统控制范围内新建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四、省测绘主管部门依法对太原市平面坐标系统的管理、运行、维护、更新和该系统成果的保管、使用、服务等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测绘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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