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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05-06

发文单位:环境保护部

文  号:环办函[2011]503号

发布日期:2011-5-6

生效日期:2011-5-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2011年汛期已经到来,为切实加强汛期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妥善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保障汛期环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吸取以往突发环境事件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自然灾害次生环境问题的应对工作,充分认识汛期环境应急 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提前部署,周密安排,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切实保障汛 期环境安全。

二、加强环境监管,防范环境风险。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本辖区特点,认真做好重点河流、湖库等流域内污染源排查整治的监管 工作,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重点,加大对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污水处理厂、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排污单位借汛期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的 违法行为。要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对发现的污染隐患要及时整改,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尽快治理。

三、 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准备。各级环保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汛期环境监测预警工作,加强重点水域和跨地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掌握水质变 化趋势。一旦发现水质异常情况,要迅速查找原因并及时报告。要加强与气象、海洋、水利、安监等部门的联系,建立预报预警工作机制,充分整合资源,实现协调 联动。要针对辖区内汛期气象、水文特点和污染源排污情况,制定和完善汛期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强化保障措施,切实提高对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 力。

四、加强应急值守,落实信息报告。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加强应急值守,保障信息畅通,一旦发生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 环境事件,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协助地方政府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要通过多种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核实,妥善应对。要严格落 实《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部令第17号),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特别是涉及饮用水安全、重金属污染、跨界污染、群体性事件、敏感区域,以 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坚决杜绝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行为。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应急办 杨岚

电话:(010)66556443

传真:(010)66556454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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