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号:赣劳社规[2008]4号
发布日期:2008-3-11
执行日期:2008-3-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企业年金受托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劳社办[2007]26号)下发后,各设区市按要求进行了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清查,并选择了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协议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也正处在签订中。为进一步规范移交工作,确保移交工作质量,按期完成移交工作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按规定办理移交
原有企业年金存在量小、分散,企业和职工人员变化大,有合并的、有破产的,有的对移交工作流程、移交协议签订不熟悉,给资产清查和移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复杂性、特殊性和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在办理移交工作中既要按规定的时间完成移交任务,又要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既要明确移交工作中社保经办机构的主体责任,又要搞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既要坚持整体移交,先移交后规范,又要考虑企业变化的实际情况,妥善解决移交中出现问题,力求做好企业年金资产清,移交手续完备,使企业职工和接交双方满意。
二、移交的原则
企业年金移交,必须坚持以设区市为单位实施整体移交、先移交后规范的原则,由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接受移交的受托机构签订移交协议。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移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协议文本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发,各设区市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修改。
三、移交协议签署后的有关工作
(一)建立企业年金过渡计划
社保经办机构与受托机构签订企业年金移交协议之后,由受托机构申请设立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制定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并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受托机构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委托管理合同的内容可包括在受托管理合同中;受托机构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以及移交协议报省劳动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省劳动保障厅接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机构出具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确认函,给予计划登记号,备案通过后的企业年金过渡计划正式设立。受托机构自取得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确认函之后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确认函(复印件)送达各移交企业。
(二)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的管理
省劳动保障厅对全省原有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将有关情况报劳动保障部。
企业年金过渡计划期限为一年,时间从省劳动保障厅给予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登记号起计算。
在过渡期内,受托机构不得接受参与移交以外的其他企业加入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参与移交企业原则上不得退出企业年金过渡计划,且其新增企业年金缴费应当纳入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管理运营。参与移交企业应当自移交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企业年金方案修订或制定,并按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参与移交企业在收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年金方案复函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受托机构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过渡期满时,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即终止。之后,参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现有的管理机构,也可以另选其他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受托机构应当自企业做出选择之日起1个月内,向省劳动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三)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的信息披露
受托机构应当每月向委托人公布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各投资组合的单位净值。受托机构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各委托人分别提交其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季度、年度管理报告。其中,年度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
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机构分别提交各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季度、年度账户管理报告。
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机构提交季度、年度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机构提交受托机构提交托管人确认的季度、年度投资组合报告。
四、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对于关闭、破产、劳动关系变更的企业年金移交,原则上全部纳入过渡计划一并移交。对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可以一次性领取账户余额。对于个别企业关闭破产参加企业年金人数少,资产量小,又无法续缴企业年金的可以将原有企业年金退还原企业。对个别参加企业年金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企业同意,可以将原有企业年金转缴社保费。对退还、转缴社保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企业签订好协议。
五、完成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时限
全省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均应在6月底前全部结束,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要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报告移交工作情况总结。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