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文 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发布日期:2013-12-27
生效日期:2014-4-1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2月27日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2013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划预留横向连通位置,或者未按照要求对横向连通位置进行衔接的,由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通知测绘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跟踪测量的,由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补测费用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编制相关规划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核定规划条件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编制民防工程建设规划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地下空间房地产权利登记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按照职责对地下空间开发进行监督检查的。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结建,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上建筑一并开发地下空间的建筑活动。
本条例所称单建,是指独立开发地下空间的建筑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