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测绘局 总参测绘局
文 号:国测法字[2007]9号
发布日期:2007-6-15
执行日期:2007-6-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
为加强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审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测绘局负责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总参谋部测绘局负责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会同审查工作。
二、国家测绘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并依法作出受理决定后,及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暂行办法》开展初审工作。
三、国家测绘局接到初审意见后,依照《暂行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申请材料送达总参谋部测绘局会同审查。
四、总参谋部测绘局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同审查工作。根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不同类型,分别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会同审查表》(见附件1)或者《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一次性测绘活动会同审查表》(见附件2)上签署审查意见,并送达国家测绘局。
五、国家测绘局收到总参谋部测绘局会同审查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作出审查决定。
六、国家测绘局和总参谋部测绘局密切配合,加强合作,认真做好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审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家测绘局、总参测绘局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会同审查表
会审字[ ]
申请企业基本情 况 | 企业名称: | 成立时间: | 总参谋部测绘局审查意见 | |||||
企业地址: | ||||||||
邮政编码: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签章) 年 月 日 | |||||
中外合资 □ 中外合作 □ | 中方控股: % | |||||||
中资方: | 外资方: | |||||||
企业批准成立文号: | ||||||||
申请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 ||||||||
提 供资 料情 况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中方控股的证明文件 □ | ||||||
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 □ | 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 | |||||||
主要仪器设备、应用软件资料 □ | 生产技术质量管理资料 □ | |||||||
资料档案管理资料 □ | 主要业绩资料 □ | |||||||
省 局初 审意 见 | ||||||||
根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材料(一份)送总参谋部测绘局审查,请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一次性测绘活动会同审查表
会审(一)字[ ]
申请人基本情 况 | 申请人(组织或者个人): | 总参谋部测绘局审查意见 | |||||
申请人国别及住址: | |||||||
联系人: | 电子信箱: | 电话: | (签章) 年 月 日 | ||||
中方合作部门或者单位情 况 | 中方合作部门或者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
全程参与测绘活动负责人姓名: | 手持移动电话: | ||||||
身份证号: | |||||||
提 供资 料情 况 | 申请表 □ | 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 |||||
依法应提交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 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有关资信证明□ | ||||||
测绘活动及其成果形式的说明□ | 使用仪器软件和设备清单与说明□ | ||||||
国内测绘成果不能满足需要说明□ | |||||||
省 局初 审意 见 | |||||||
根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关于申请来华一次性测绘的申请材料(一份)送总参谋部测绘局审查,请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