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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着力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时间:2008-03-03

发文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文  号:长政发(2008)10号

发布日期:2008-3-3

执行日期:2008-3-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农民工工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合理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加快构建和谐长沙,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6)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

  农民工是我市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市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新型工业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我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率先发展的迫切需要,是统筹城乡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长沙的战略任务。

  抓好农民工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

  二、搞好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和改善进城就业环境

  (一)扎实开展富有成效的农民工技能培训。鼓励各相关部门开办农民工业余学校,加强对农民工综合素质和技能的培训。劳动、建设和农业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定点培训机构,规范管理,深入推进“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各级财政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纳入预算。要整合培训资金,严格按照就业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和“阳光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开设“新长沙人之家”网站,及时介绍与农民工相关的政策、就业等信息。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建设。加快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建设,逐步形成市和区、县(市)、街道(乡镇)三级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体系,2008年底前基本建成城乡一体、功能完备、服务优良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要积极培育劳务品牌,建立劳务输出基地,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服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

  (三)因地制宜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出台扶持政策,支持农民自主创业。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及生产性服务业,有序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业,积极培育物业管理、保洁保安等社区服务业,主动承接、吸引发达地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我市转移,有效促进农民就地转移就业。加大财政投入,加强校┣镇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高校┣镇产业聚集和人口吸纳能力,鼓励、吸引农民工到校┣镇创业和居住。全市重点培育20个左右有区位优势和特色产业支撑的中心镇。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一)依法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利益。制定并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与所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施工、矿山等高风险行业企业申请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必须提供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否则,暂停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完善农民工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工伤认定实行“优先受理、优先调查、优先认定”。

  (二)切实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障工作。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原则,建立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资金,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重点解决其住院的医疗保障。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解除 的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权益。积极探索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依法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

  (二)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科学制定工资指导标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健全合理稳定的农民工工资增长机制。各级政府应不断健全工资支付监控、保障金制度,完善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强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实施力度及专户监控管理。严格督促用人单位推行工资按月支付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三)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和健康权益。强化安全生产监督,落实工伤事故防范和处理措施。高危行业和特种行业从业者要进行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切实维护农民工正当健康权益,加强对从事职业病多发行业和可能产生职业危害行业的职业健康检查。保护女工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介绍和使用童工行为。

  (四)落实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招用农民工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企业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工会要依法组织农民工参加,确保农民工知情权和发言权。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先进生产者等方面,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有平等权利。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时,对在社区居住2年以上的农民工,由本人申请,经本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可参加本社区换届选举。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补偿和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奖励办法,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水平。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依法严厉查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探索新的农民工维权机制。

  五、完善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对农民工实行属地化服务管理。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共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居住、就业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城市和用人单位的公共设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及场所,要向农民工开放,实现公共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社区作用,主动为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和生活、就业、就学平台。

  (二)启动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改革管理和调整城乡识别标识,完善户籍管理和相关的配套制度,探索建立公平、规范、统一的户口迁移制度,积极探索、稳步推行按实际居住地进行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对农民工实行《居住证》登记制度,作为暂住人口在本市实际居住的证明。对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和高级技工、技师证书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农民工,优先准予落户。

  (三)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照“流入地政府为主、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统筹安排、一视同仁”的原则,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辖区教育发展整体规划,切实做好农民工子女就读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城市教育配套设施建设,逐步解决局部地区学位紧缺问题。继续扩大公办学校接纳农民工子女入学规模。鼓励、支持和指导民办学校做好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建立按实际接收农民工子女就读人数的补贴制度,按小学80元/生·学年、初中120元/生·学年的标准予以补助。继续加大义务教育免费力度,逐步扩大农民工子女享受“一费制”全免入学的范围,并对在指定接收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免收借读费。农民工输出地政府要加快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妥善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

  (四)完善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建立“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管理服务机制。实行农民工生殖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与当地居民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责任,并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和节育手术费用,保障农民工孕产期保健合法权益。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将农民工预防保健工作纳入城乡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加强农民工健康教育、餐食、饮水卫生监督管理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预防控制、计划免疫等,落实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疾病免费救治政策,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价格适宜的医疗服务。落实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居住3个月以上外来儿童建卡(建证)率要达到90%以上,外来儿童预防接种“五苗”单苗接种率达到85%,并享受和当地儿童同等免疫预防待遇。切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把农民工的居住问题纳入城镇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廉租房建设规划。招收农民工较多的用工单位必须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组织机构。市和各区、县(市)政府都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劳动保障、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各区、县(市)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国家和省市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二)把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到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市和各区、县(市)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工资清欠、法律援助、计划生育、子女教育、预防保健、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经常财政预算,并实行市和区、县(市)分级负担。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落实预算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营造共同支持农民工工作的良好氛围。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引导全社会树立理解、尊重、关爱、保护农民工的意识。用人单位要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文化体育活动和精神文化生活的活动场所与综合服务。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总结推广关心、支持、关爱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强化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舆论监督。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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