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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全面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0-10-26

文  号:沧政字〔2010〕76号

发布日期:2010-10-26

执行日期:2010-10-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市区全面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沧州市市区全面征收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现代化城市建设,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和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2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 的规定予以查处。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使用,审计、物价、财政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达不到无害化处理标准或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各县(市)人们政府、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26号),结合本辖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沧政办字〔2003〕47号)、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市区建筑垃圾清运堆放服务费标准的批复》(沧价经费字〔1999〕17号)文件同时废止,同时取消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环卫系统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1995〕沧环卫字第13号)文件中与生活垃圾处理重复的收费项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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