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文 号:津政发(2008)19号
发布日期:2008-2-28
执行日期:2008-2-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快建立就业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快建立就业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援助等扶持。
实施创业补贴政策。对创业成功人员,根据其带动就业的成效,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搞好创业服务。组建由专家和创业成功人员组成的创业服务志愿团,为创业人员提供工商管理、财税管理、市场营销、质量标准等政策和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六、强化就业援助机制,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工作
面向城乡困难群体开展就业援助,将援助范围由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被征地农民和农村转移就业困难的家庭。
实施技能援助,免费培训由1次增加到3次,增强其就业能力。
实施岗位援助,将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的人员范围由城镇零就业家庭扩大到被征地农民中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及特殊就业困难人员。
实施接续社会保险援助,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给予养老、失业、医疗三项保险补贴基础上,增加工伤保险补贴。
实施项目援助,对农村困难家庭中需要转移就业的人员,通过给予养殖、设施农业、手工编织制作等项目扶持和必要的设施工具支持,实现就地转移就业。
实施即时救助,对生活特殊困难人员,与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联手开展就业援助和生活救助。
通过综合运用就业援助政策,实现城镇零就业家庭、单亲母亲家庭和失地农民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其他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困难人员基本实现就业。
七、完善困难企业退出机制,妥善分流安置职工
鼓励打捆退出。集团总公司和区县所属困难企业凡在2008年底前实施打捆退出的,预拨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可在打捆企业范围内调剂使用。对已审批的打捆退出企业,在退出方案实施过程中,可以按个人账户部分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按转移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中“4050”以下职工人数,在人均6000元经济补偿金补贴基础上,每人增加3000元的补贴。
鼓励区县困难企业加快退出进度。采取一区一策,对实施打捆退出、财政确有困难的,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市再就业资金补贴比例。
鼓励用人单位接收退出企业“4050”以下职工。对用人单位接收退出企业“4050”以下职工,且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给予用人单位5000元再就业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增加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探索托管中心向社会化管理过渡,开展区县困难企业退出人员直接移交社会管理试点工作。
八、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机制,减少失业稳定就业
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安排力度,增加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支出项目,统筹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
引导企业与职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与大龄劳动者依法签订长期稳定劳动合同的,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企业减少裁员、稳定就业,对企业在生产经营不景气期间采取调整工时、工资等措施不裁减人员的,给予一定期限的稳定岗位补贴;对改制和主铺分离企业通过转岗培训安置富余职工的,给予转岗培训补贴。
加强失业调控,帮助破产企业职工规避失业风险,对破产企业职工在企业宣告破产到破产终结期间积极寻找工作的,给予求职补贴。
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费补贴。鼓励带动就业,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参保单位提升职工技能,稳定就业岗位。支持参保单位开展内部职工培训,对培训成效好、就业稳定的,提高补贴标准。 鼓励公共培训鉴定实训基地发展,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给予设施设备费支持。
九、建立公共服务促就业机制,提升服务水平
积极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搭建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服务平台,为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服务计划、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组织大型和重点服务活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面向所有劳动者和各类用人单位开展专项就业服务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辟基层服务窗口,负责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跟踪服务和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加强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各类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信息、就失业登记信息数据库,适应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需要,将信息系统向社区和乡镇延伸。搭建公众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立自助式网上个人信息查询系统。求职登记、岗位需求、单位招聘信息全部进行实时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规范就业市场秩序,维护公平就业。
十、完善促进就业的协调机制,强化政府责任
完善促进就业目标责任考评体系,将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6项指标列入各区县政府考核内容,实行月度统计、季度检查、半年通报、年终考核的工作制度。设立政府促进就业工作奖,对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奖励。
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委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对全市就业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形成合力,推动就业工作的开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