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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

时间:2008-06-13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5号

发布日期:2008-6-13

执行日期:2008-6-13

生效日期:1900-1-1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我国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原产于马拉维的466个8位税目项下的商品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详见附件)。

  二、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马拉维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05”。

  三、《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四、本公告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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