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文 号:长府发(2008)4号
发布日期:2008-2-28
执行日期:2008-2-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2008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2008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确保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责任机制,重视民生,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狠抓落实,促进2008年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劳动关系、培训鉴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金保工程、城市低保、农村低保、救灾救助等共11个方面52项工作。
(一)就业和再就业方面(13项):
1.开发就业岗位数;
2.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人数;
4.城镇登记失业率;
5.创业促就业成功项目数量;
6.新建创业孵化基地数量;
7.解决零就业家庭比率;
8.就业再就业资金最低预算到位率;
9.劳务输出人数,其中:(1)农村劳动力输出人数;(2)境外就业人数;(3)吉林保安进北京人数;
10.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
11.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当年新到位金额;
12.小额担保贷款当年新发放金额;
13.就业承诺服务落实率。
(二)职业培训鉴定方面(5项):
14.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
15.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人数及创业成功率;
16.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率和鉴定合格率;
17.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人数,其中:技能培训人数;
18.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
(三)劳动关系方面(5项):
19.企业 签订率、企业用工备案率;
20.企业历史拖欠工资清欠率;
21.农民工工资当期支付率;
22.查处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及行政复议维持率;
23.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目标完成率和劳动仲裁结案率。
(四)养老保险方面(5项):
24.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其中: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
25.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26.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
27.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
28.社区管理率。
(五)失业保险方面(3项):
29.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30.失业保险费征缴金额(含清欠);
31.失业金按时足额发放率。
(六)医疗保险方面(3项):
3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3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新增人数;
34.2007年已参保居民续保缴费人数。
(七)工伤保险方面(1项):
35.工伤保险参保新增人数,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
(八)金保工程方面(4项):
36.基金管理合格率;
37.劳动保障信息网络覆盖率;
38.县(市)区数据中心建设完成率;
39.县(市)区劳动保障门户网站及城域网建设覆盖率。
(九)城市低保方面(6项):
40.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达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补差标准到位率;
41.城市低保资金及医疗救助资金地方最低预算到位率;
42.城市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率;
43.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完成率;
44.城市低保规范化建设达标率;
45.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率。
(十)农村低保方面(3项)
46.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困难居民达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补差标准到位率;
47.农村低保资金地方最低预算及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乡镇公共事业费到位率;
48.农村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率。
(十一)救灾救助及救助管理方面(4项)
49.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任务完成率;
50.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无偿救助率;
51.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安置率;
52.救助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足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三、责任期限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四、考评方法
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2008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由市政府负责考评,采取市考评督查组集中考评与市直相关业务部门日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目标责任制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半年初评情况进行通报,年终总评采取将各类指标实际完成情况与日常工作情况加权评分的办法进行综合平衡后排序。具体考评时,对能够量化的指标,进行定量考评;对难以量化的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考评工作采取深入基层、查阅表册账卡、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五、奖惩办法
2008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对11个方面单项工作进行考评,依次排序和评出先进单位,并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实际工作中开拓创新意识强,效果显著的单位,设立创新工作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目标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力,目标任务完成不好,或由此引发频繁集体、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组织领导
2008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状,并分级组织落实。全市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2008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同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附件:长春市2008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指标解释
1.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应有固定场所,具有配套服务措施,结合实际制定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建立完整的工作体制,积极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服务,在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创业项目扶持方面均要达到一定规模。
2.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指自然年度内,户口在本乡、年龄在16周岁以上人口中,新增加的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或离开本地务工经商、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人员数量。
3.就业承诺服务落实率:对有就业愿望的求职者,只要不挑不拣,保证一周内安排工作。
4.企业用工备案率:指全市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占企业总数的比率。
5.2008年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目标完成率:指各县(市)区劳动保障信访工作完成情况与省规定标准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县(市)区基础建设+案件办理+来省进京上访
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目标完成率= ×100%
达到省规定标准
注:各县(市)区各项工作目标完成率中基础建设、案件办理各占30%,来省进京上访总量占全年上访量指标占40%。具体要求为:
(1)基础建设。政府重视劳动保障信访工作,把劳动保障信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解决劳动保障信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有关方面依法按政策做好劳动保障信访工作;信访工作组织机构健全、设施齐备;健全登记、统计、报送、结案、归档、重大会事、敏感时期值班制度。
(2)案件办理。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按时限办结。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落实到位;重要信访案件,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局领导年接待群众不少于12次,群众来信阅批率在80%以上;复查、复核案件按时限办结,结复率在100%;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新增人数:指2008年度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人数。
7.2007年已参保居民续保缴费人数:截止2007年12月31日已参加居民医保并在2008年度继续缴纳医保费的人数。
8.工伤保险参保新增人数:符合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在自然年度内,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
9.县(市)数据中心建设完成率:指县市数据中心建设情况达到省规定标准的完成比率。计算公式为:
县市数据中心建设情况
建设完成率= ×100%
省规定标准
10.劳动保障信息网络覆盖率:指县(市)区劳动保障信息网络覆盖情况达到省规定标准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县(市)区劳动保障信息网络覆盖情况
网络覆盖率= ×100%
省规定标准
11.县(市)区劳动保障门户网站建设率:指县(市)区内已建劳动保障门户网站数(含本级)与应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县(市)区内已建劳动保障门户网站数
网络覆盖率= ×100%
辖区内全部县(市)数(含本级)
12.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达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补差标准到位率100%: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全部享受分类施保待遇,保障率均为100%.城市低保补差标准到位率指人均月补差标准不低于100元。农村低保补助标准到位率指农村低保补助标准要达到420元的标准。
实际保障的城市困难居民人数
应保尽保到位率(100%)= ×100%
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人数
实际保障的分类施保人数
分类施保到位率(100%)= ×100%
符合条件的分类施保人数
13.城市低保资金地方最低预算到位率100%:地方财政按省财政下达的城市低保最低预算指标足额到位。
城市医疗救助地方匹配资金到位率100%:今年医疗救助资金匹配至少应按1:0.5:0.5的比例才能达到救助效果。
14.城市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率100%:城市低保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户管理,所有城市低保对象全部通过金融机构领取低保资金,实现社会化发放。
通过金融机构发放户数
社会化发放位率= ×100%
低保对象总户数
15.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完成率100%:指各地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及工作成效达到省要求的完成比率。
各地医疗救助开展情况
工作完成率= ×100%
达到省规定标准情况
16.城市低保规范化建设达标率100%:指规范化建设工作完成情况与规范化建设应完成情况的比率。
规范化建设情况
建设达标率= ×100%
规范化建设应完成情况
17.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困难居民达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补差标准到位率100%: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享受分类施保待遇,保障率均为100%.农村低保补差标准到位率指人年均补差标准达到420元。
实际保障的农村困难居民人数
应保尽保到位率(100%)= ×100%
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居民人数
实际保障的分类施保人数
分类施保到位率(100%)= ×100%
符合条件的分类施保人数
18.农村低保资金地方最低预算到位率100%:按照省级补助标准与地区配套资金比例为79%:21%,地方配套资金全部到位。
实际配套资金数
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 = ×100%
省级补助资金÷79%×21%
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乡镇公共事业费到位率100%:按照农业人口每人每年1元钱标准落实的乡镇公共事业费,纳入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专账或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专户管理,全部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已落实资金额
乡镇公共事业费到位率 = ×100%
农业人口数×1元
19.社会化发放率100%: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户管理,农村低保对象全部通过金融机构领取低保资金,实现社会化发放。
通过金融机构发放户数
社会化发放率= ×100%
低保对象总户数
20.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任务完成率100%:指农村困难户泥草房实际建设数与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应完成数的比率。
农村泥草房改造实际完成数
改造完成率= ×100%
农村泥草房改造应完成数
21.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无偿救助率100%: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实际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人数
无偿救助率(100%)=
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人数
22.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安置率100%:指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实际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人数
无家可归流浪乞讨人员安置率(100%)=
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人数
23.县救助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足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救助站救助发生的救助专项经费实行实报实销,并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注:其他指标解释见以上年度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