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 号:延州政发(2008)5号
发布日期:2008-2-26
执行日期:2008-2-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业经州政府十三届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延边州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建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未按月向劳动监察机构报送工资支付明细的,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时缴纳或补缴保证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缴纳并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保证金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将保证金及有关备案材料移交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