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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8-02-25

发文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酒政办发(2008)28号

发布日期:2008-2-25

执行日期:2008-2-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面加强酒泉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6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市各级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 》,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相结合,定期组织开展用人单位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专项执法检查,促进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落实。三是开展工资支付情况检查。以工程施工、餐饮住宿等行业和拖欠职工工资数额较大且支付困难的企业为重点,抓好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四是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检查。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使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待遇。五是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对劳动力市场、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无照经营、拐骗劳动者和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六是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全社会对劳动维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依法用工、依法维权的良好法治环境。

  五、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基本制度,建立政务公开栏,依法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对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发生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对接到投诉举报不及时依法处理的、对有吃、拿、卡、要等违规执法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因故意和重大失误造成错案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并及时纠正。三是建立领导督办责任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群体性上访的重大案件,实行领导包挂督办,靠实工作责任,限期办理结案。四是建立工作考评及通报制度。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人员的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公开、公正的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年度干部考核工作挂钩,工作成绩突出的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予以通报表彰。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要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要,结合劳动保障工作领域拓宽、任务加重的实际,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执法人员,保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监督和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员须经省或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培训合格并参加行政执法专门业务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加强监察队伍勤政廉政建设,严守监察执法工作纪律。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执法人员,要努力学习,加强培训,熟练掌握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监察执法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的办案费、专项检查费、装备使用维护费和业务培训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逐步配备监察执法专用车辆和办案所必需的办公设施等,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快速反应能力。

  七、构建部门分工负责的劳动者维权工作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劳动保障、公安、监察、卫生、国土资源、安监、民政、司法等职能部门和工会等组织要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发挥整体执法效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劳动用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监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及《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民政部门要对智障等特殊受害人员及时提供救助;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援助的规定,对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困难的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及时提供帮助;监察机关要负责严肃处理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各有关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及时移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同时,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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