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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11-27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  号:粤国土资发〔2006〕236号

发布日期:2006-11-27

执行日期:2006-11-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测法字 [2006]1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使用我省省级基础测绘成果、国家测绘局授权我省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由使用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㈠《广东省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下称《申请审批表》,可从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一式二份;

  ㈡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工程、项目的合同书、协议、招投标书、批准文件等有关用途的证明文件;

  ㈢使用控制点成果的,还应提交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二、提交的《申请审批表》,应经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加具审核意见;属于省直有关部门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可由其主管部门审核。

  三、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经批准后,申请人持批准后的《申请审批表》,按下列规定办理购领手续:

  ㈠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纸质图件、控制点成果的,到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办理购领手续;

  ㈡申请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到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办理购领手续。

  四、申请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申请人应与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签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见《办法》附件二)。

  五、申请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国家测绘局、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办法》规定的《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下称《申请表》,有关审核意见在《申请表》的备注栏内填写)一式二份和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出具《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申请人持《申请表》和《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向基础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和购领手续。

  六、基础测绘成果用于测绘项目或建设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在测绘项目或建设工程完成后的60天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其他测绘成果目录。对不依法汇交成果资料的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不予提供基础测绘成果资料。

  七、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将不定期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八、市、县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可参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附表:

广东省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审批表

  说明:申请内容较多时可加附页。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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