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关于印发《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09-25

发文单位:国家测绘局

文  号:国测法字[2006]13号

发布日期:2006-9-25

执行日期:2006-9-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

  为规范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贯彻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保障合理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及有关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提供、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提供、使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提供、使用办法,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请使用我国基础测绘成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测绘局支持和鼓励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掌握地理信息要素的部门建立共建共享机制。

  第五条 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

  (一)全国统一的一、二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国家重力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二)1∶50万、1∶25万、1∶10万、1∶5万、1∶2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