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关于暂时进境测试车辆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时间:2008-02-26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08-2-26

执行日期:2008-2-26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现就暂时进境测试车辆监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测试用暂时进境车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必检项目的,如不能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暂时进境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车辆测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经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对于非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实施必检项目的暂时进境车辆,不能申请延期,期满必须复运出境。

  二、国内客户定制的车辆,在完成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必检项目测试后,如需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暂时进境申请核准地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手续,并提交相关定制合同、发票及进口许可证件等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暂时进境核准地直属海关审批同意后,转关至国家指定整车进口口岸办理进口手续。

  三、暂时进境测试用车辆的其他有关监管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07年第48号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