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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时间:2008-02-09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文  号:税委会(2008)4号

发布日期:2008-2-9

执行日期:2008-2-9

生效日期:1900-1-1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磷酸氢二铵(税号:31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号:31054000)的出口暂定税率,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税率提高至35%;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仍实行20%的税率。

  二、对部分含磷复合肥(税号:31052000、31055900、31056000)开征出口暂定关税,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税率;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二月九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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