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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08-01-27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皖政办明电(2008)5号

发布日期:2008-1-27

执行日期:2008-1-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过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仍有部分地区和领域出现前清后欠、边清边欠等问题,极大影响了农民工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当前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限期清欠。清欠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市长、县(市、区)长要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检查,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清欠工作,交通部门负责交通建设项目清欠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建设项目清欠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铁路建设项目及系统内基建投资项目清欠工作,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监察和协调,确保在我省务工的所有农民工于2月3日前足额领到工资,让他们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从1月28日至2月3日,各市及省有关部门要将农民工工资清欠进展情况于每日16:00点前报省政府应急办,并抄送省劳动保障厅;2月3日后仍未清欠完毕的,有关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到省政府说明情况。

  二、明确责任主体,强化总承包责任。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对因工程未结算或因质量纠纷而拒付工资的,按照“谁总承包,谁负总责”原则,由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凡因工程业主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业主单位先行垫付;工程款已付清的,但因各种原因造成施工单位难以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政府筹措资金,先行垫付。

  三、继续摸底排查,及时严肃查处。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早消除;建立欠薪预警机制,落实防范措施,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及时处理解决一起,避免群体、恶性事件发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春节前接到的投诉案件,要及时查处,限期督办落实,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做好清欠工作。各级公安部门要制定防止群体性讨薪事件的预案,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涉嫌逃匿及以讨薪为名聚众闹事的案件要严肃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四、切实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对未交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建设施工单位,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准开工;凡是已开工未交纳保障金的,必须立即交纳保障金,否则将按照《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切实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农民工工资是农民工的血汗钱,是农民工家庭生活的重要收入来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多措并举,综合治理,继续深入扎实地做好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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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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