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6-26
执行日期:2004-7-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的管理,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等 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