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01-25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文  号:喀署办发(2008)16号

发布日期:2008-1-25

执行日期:2008-1-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出台了一系列 和政策措施,维护农民工的利益。2007年6月1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30条,详细阐述了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并对行政许可、执法主体、保证金缴纳办法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行署对《办法》涉及的部分问题进行了具体明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地、县均成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发改、交通、建设、水利、公安、工商、监察、人民银行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工资保证金提取、存入、管理使用,以及当年新开工项目情况、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施工单位无力支付时,应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事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

  二、实行分级管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中央驻喀建设施工单位、自治区及外省区驻喀单位、外地区跨区生产经营单位、本地区跨县(市)的工程项目,以及地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地直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县市劳动部门负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2008年新开工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归口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原续建项目的农民工工作保证金仍按原管理体制执行。

  三、关于保证金开户行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地区、各县市统一指定地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唯一开户行,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同一专户下为不同施工企业设立账户,并报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关于合同价款调整问题

  如遇工程价款调整,业主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追缴保证金。同时,报发改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否则追究业主单位的责任。

  五、关于施工单位守法诚信评价

  地区劳动主管部门每年会同地区建设、交通、水利、监察、工会等有关单位,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施工企业上年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评定“劳动用工诚信单位”。

  六、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

  建筑施工单位在年终或工程竣工前,务必在农民工居住地或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包括双休日和节假日)。

  近年来,我区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力度不断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农民工信访事件时有发生。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办法》,使广大农民工人人皆知、家喻户晓;要对有关施工企业进行专门培训,使施工企业牢固树立自觉守法的观念;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实践中加强研究,提出贯彻《办法》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机制,切实把《办法》和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确保不发生新的农民工工资拖欠,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利益,促进和谐喀什建设。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