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青政办发〔2007〕51号
发布日期:2007-12-20
执行日期:2007-12-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4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71号)精神,进一步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切实做好我市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
我市地处北温带季风区域,滨临黄海,天气气候复杂,暴雨、大风、雷电、大雾等气象灾害频发,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近年来,全球气候持续变暖,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呈多发突发趋势,各类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日趋加重。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对防止和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增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努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综合监测系统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国家与地方综合气象监测网络,加快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建设,建立完善雷电、大气成分、土壤墒情、生态环境等专业观测网,加密自动气象观测网站,形成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重点加强农业区、渔区、海洋、主要河流、大中型水库、高速公路以及灾害易发区的观测网建设,增加监测站点,提高监测精度。气象部门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 做好重点区域和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工作。加快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与气象有关的大气、水文、海洋、生态环境等监测数据的信息共享。
(二)提高气象灾害预测预报能力。进一步完善预报预测业务系统,建立和完善市、区市两级气象灾害预报预测体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加强对灾害性(高影响)天气气候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加强短期、短时、临近天气预报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台风、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龙卷风、大雾等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测准确率、时效性和精细化水平。加强对灾害性(高影响)天气气候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影响我市的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的预报和趋势预测,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
(三) 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整合社会各类资源,加快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拓展气象业务系统和气象预报信息发布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发布内容,建设面向城乡不同群体的预警信息发布接收子系统。进一步完善气象手机短信预警发布系统,加快推进小区广播系统建设。扩充专业信息网站、电子显示屏和气象灾害警报接收器等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发布渠道相结合,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强化公共气象服务体系,积极做好中国气象频道在我市的落地工作,做好与有线电视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服务网站的对接。加强对公路、航空、海上运输、海上作业、生态林业、滩涂养殖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要高度重视对农村、社会弱势群体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努力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切实解决信息发布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 、规章的贯彻执行力度。依法保护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气象探测环境、公共气象信息传播设施,加大对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雷电灾害防御以及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等的监管力度。加快地方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订,大力推进国家、行业和地方气象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应用,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要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研究解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
(二)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各级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和科学有效的对策建议。各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和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气象部门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各级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进一步完善气象、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经贸、建设、铁路、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农业、卫生、环保、民航、安全监管、城市规划、林业、旅游、海洋等各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气象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三)努力增强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要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加强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普教育,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市民教育体系,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各种传媒和宣传手段,加强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自助能力。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分析评估和解释说明,增强公众抗御各类气象灾害的信心,提高防御和应对的针对性、有效性。
200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