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浙江省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文 号:杭旅委〔2008〕138号、杭财基〔2008〕708号
发布日期:2008-8-28
执行日期:2008-8-28
生效日期:1900-1-1
在杭各国际旅行社:
《杭州市引进境外旅游客源奖励办法》已通过市政府 )。同时要求保存接待境外团队的计划单、住宿票据、用餐票据等相关原始材料,以备核查。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国际旅行社应于次年一月底前提出奖励申请,经市旅委、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实行奖励。本奖励办法按年度考核兑现。
(三)申请企业必须如实填报各类报表,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除如数追回奖励金额、取消当年度奖励资格外,还将取消下一年度奖励申请资格。
(四)申报企业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全年无重大旅游投诉和重大责任事故。本年度出现重大经济违纪行为和责任事故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五)申报企业必须积极参加市旅委组织的宣传促销、优质服务、职业培训等活动,完成市旅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各国际旅行社所得奖金的30%用于参加市旅委组织的各类宣传促销活动的补助,由市旅委在次年度的宣传促销中安排。
(七)奖励资金从杭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本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杭州市引进境外旅游客源和增创旅游外汇奖励办法》(杭旅委(2005)83号 杭财基(2005)439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