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宁政办发[2003]112号
发布日期:2003-9-3
执行日期:2003-9-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拟定的《关于组织开展全市第二次测量标志普查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三日
关于组织开展全市第二次测量标志普查工作的意见
(市规划局 2003年8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测绘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第二次测量标志普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二次测量标志普查工作。
一、测量标志普查的重要性
测量标志是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地理信息基准,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近年来,因工程建设需要或使用保管不当,大批测量标志遭到拆迁或损毁,为今后的经济建设埋下了隐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基础测绘信息的需求也急剧增加。为准确掌握现有测量标志的情况,为今后的维修、保护、使用和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好基础工作,迫切需要在我市开展新一轮测量标志普查工作。
二、测量标志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国家四等以上三角点、水准点、GPS点,天文点,重力点;省、市各部门自建的四等以上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GPS点。
普查内容:地面标志的完损及维修情况;地下标志及中心标志的质料完损及维修情况;测量标志的占地面积和属性;测量标志规定占地面积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采石、架设高压线、建房等情况。
三、测量标志普查的工作步骤
测量标志普查工作从2003年7月开始,2003年底前结束。具体分查前准备、组织实施、验收汇总三个阶段。
(一)查前准备:成立市测量标志普查领导小组,落实普查工作机构和人员,组织开展普查人员短期培训,印制和发放普查有关文件、资料。
(二)组织实施:各系统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要求组织本系统的测量标志普查工
作。普查人员根据测量标志原有记录对每个点均要进行实地详查,绘制点位略图,填写普查登记表,重新办理委托保管手续,发放保管员证。对遭受人为破坏的测量标志调查破坏原因,写出调查报告。
(三)验收汇总:各系统主管部门在普查结束后进行资料汇总,向市测绘主管部门(市规划局)报送普查汇总表、测量标志统计表、测量标志分布图、测量标志普查工作总结等电子文件。市测绘主管部门将全市普查资料汇总后上报至省测绘主管部门。
四、测量标志普查的工作分工和经费负担
工作分工:此次普查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分部门实施,城建、土地、房产、水利等部门按照要求分别组织本系统的测量标志普查工作,普查结束后各系统主管部门将汇总后的资料按时间和内容要求上报至市规划局。
经费负担:国家一、二等永久性测量标志普查经费由省测绘局划拨,三、四等永久性测量标志普查经费由市规划局向市财政申请划拨。
五、测量标志普查的组织领导
测量标志普查的工作面广,持续时间长,涉及的专业部门众多,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工作尤为重要。为加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统一,市测量标志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规划局,负责全市测量标志普查工作的具体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