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 号:豫政(2008)10号
发布日期:2008-1-18
执行日期:2008-1-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广大高校毕业生及时就业,对于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改善结构,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是全社会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开创中原崛起新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宏观就业形势依然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高校一定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扎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结构,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强化就业指导与服务,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相对稳定,就业人数和到基层就业人数明显增长。同时,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三、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用足、用活、用好代偿助学贷款、基层周转编制、考研考公务员、成人专升本加分、生活补贴、户档迁转、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不断增强基层对高校毕业生的吸引力。对列入“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到国家和省定贫困县的贫困乡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的大学生志愿者,给予每人每月研究生800元、本科生600元、专科生50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省、市财政各负担50%.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农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其中到国家级贫困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2级(对在县直单位工作的高定1级,在乡镇工作的高定2级)。对到县以下农业、林业、水利一线从事科技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和《批转省劳动人事厅等六单位关于适当提高农林第一线科技人员待遇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4)7号)规定执行。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实际的评价标准,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农村。到县以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评定职称时可适当倾斜。到乡镇、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评定职称时外语和计算机免试。
积极动员、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大学生村干部和高校毕业生进社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计划”,逐年增加参加人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推出有针对性的新项目,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开辟更多渠道和更广阔的空间。各高校要制定和完善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具体办法,探索与毕业生服务地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建立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在强化待遇留人的基础上,根据高校毕业生的服务意愿和专业特点,为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大胆使用、培养选拔在基层工作中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的高校毕业生,把他们充实到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做好管理和后续服务工作,促进基层就业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为他们提供保障。凡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 援助体系,无偿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做好就业困难特殊群体的帮扶工作,切实加强对经济贫困、身体残疾、长线专业等有求职困难的毕业生的服务。各高校要针对困难家庭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指导服务和重点推荐,并尽量给予适当求职经济补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政策体系。各地要对离校后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优先安排进入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九、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领导管理体制,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就业再就业工作整体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就业工作计划,实行任务分解,层层抓好落实。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任务要求,加大政府投入,安排适当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举办公益性毕业生就业双选活动和高校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无偿服务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有关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高校要坚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明确目标任务,完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人员、场地、经费等方面给予保证。建立完善的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大力表彰奖励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持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宣传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局面。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