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文 号:泰政发〔2008〕57号
发布日期:2008-8-15
执行日期:2008-8-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06)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好旅游规划和项目建设
1、加快旅游规划编制步伐。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尽快完成旅游产业总体规划的评审和实施,旅游规划确定的旅游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其它项目建设。各县(市、区)要组建旅游规划委员会,将旅游管理部门纳入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充分满足城市旅游的需要。
2、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开发旅游景区(点)。有实力、有旅游项目开发经验的大企业,可优先取得旅游景区(点)开发、经营权(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旅游服务项目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经景区(点)所在地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减交或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