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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时间:2007-12-17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发布日期:2007-12-17

执行日期:2008-1-1

生效日期:1900-1-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代主席 王正伟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有关 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作业中造成安全事故或瞒报、谎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1990]110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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