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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批转《阿拉善盟高温中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07-11-15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文  号:阿署办函(2007)73号

发布日期:2007-11-15

执行日期:2007-11-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

  盟卫生局、气象局联合编制的《阿拉善盟高温中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盟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阿拉善盟高温中暑事件应急预案

(阿拉善盟卫生局 阿拉善盟气象局)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以下简称高温中暑事件),指导和规范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卫生部、中国气象局)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其他以高温气象条件为直接诱因,并直接导致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明显受损,甚至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相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四)事件分级

  依据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将高温中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发生高温中暑事件,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范畴。

  1、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Ⅰ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0人以上(含300人),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发生;

  b.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Ⅱ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50人至299人,或有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

  b.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3、 较大高温中暑事件(Ⅲ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

  b.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4、一般高温中暑事件(Ⅳ级),指符合下列情形的: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人至99人。

  (五)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增强防范高温中暑事件的意识,切实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储备工作,积极开展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测和预警,认真落实各项预防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措施。

  2、部门联动,分级响应。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建立联合预报和预警机制,一旦发现高温中暑气象条件或高温中暑事件的苗头,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高温气象条件预报或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防控工作建议。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各级卫生、气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相关部门,迅速响应,做好辖区内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预警、医疗救治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加强管理,规范有序。各级卫生、气象部门依据有关 ,在本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2、二级预警响应措施

  a.进一步加强对高温中暑病例监测、报告,并对夏季露天作业工地等重点场所开展主动监测,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b.组织加密气象观测,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c.进一步加大宣传防暑降温知识的力度,强化全体社会公众防控高温中暑的意识;

  d.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会同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对高温环境作业人群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3、三级预警响应措施

  a.加强对高温中暑病例的监测、报告,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b.加强气象监测分析,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c.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或有关单位做好老年、儿童、病人等特殊人群的高温中暑防控工作的意识;

  d.根据有关部门、单位的要求,对高温环境作业人群开展防暑降温咨询,并指导用人单位向高温环境作业人群提供预防性给药。

  4、四级预警响应措施

  a.开展高温中暑病例的监测、报告,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b.加强气象监测,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c.开展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增强高温环境下作业人群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由发布预警的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应急响应终止主要参考依据为: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持续3天低于预警所需等级以下,并预测在短期内预报级别不会明显上升,且大部分中暑病人得到有效救治,新发中暑病例数明显下降。

  各旗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应急响应终止,必须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卫生、气象部门与民政、劳动保障、教育、通讯与信息保障等部门建立、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做好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确保事件发生后快速响应、科学处置,共同应对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高温中暑事件。

  为做好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工作,现成立阿拉善盟应对高温中暑事件专家组,负责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提出发布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建议,拟定相关防控工作建议内容,负责开展针对高温中暑事件的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等。组成人员如下:

  陶国栋   阿盟疾控中心 预防医学副主任医师

  赵富元   阿盟疾控中心 预防医学副主任医师

  李 忠   阿拉善中心医院 内科主任医师

  张玉珍   阿拉善中心医院 内科主任医师

  李春筱   阿盟气象局   高级工程师

  徐永旺   阿盟气象局   助理工程师

  各旗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相应成立应对高温中暑事件专家组,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物资保障

  各旗卫生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高温中暑防控药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三)技术保障

  各旗卫生、气象部门为高温中暑的防治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加强科研和技术创新,不断完善监测预警和评估系统。

  (四)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旗卫生、气象部门结合本部门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国家、省、地市、县四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通讯的通畅,保证事件应急响应的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

  (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旗卫生、气象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宣传防暑降温知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六、附则

  (一)名词术语

  中暑:在本预案中,中暑是指由高温气象条件直接引起人员出现轻症中暑或重症中暑的临床症状,并能排除普通感冒、急性胃肠炎等疾病引起的相关症状,可以考虑诊断。

  轻症中暑,临床表现为头昏、头痛、面色潮红、口渴、大量出汗、全身疲乏、心悸、脉搏快速、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升高至38.5℃以上。

  重症中暑,包括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种类型,也可出现混合型。其中:

  热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称中暑性高热,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之“无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

  热痉挛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好发于活动较多的四肢肌肉及腹肌等,尤以腓肠肌为著。常呈对称性。时而发作,时而缓解。患者意识清,体温一般正常。

  热衰竭起病迅速,主要表现为头昏、头痛、多汗、口渴、恶心、呕吐,继而皮肤湿冷、血压下降、心律紊乱、轻度脱水,体温稍高或正常。

  (二)预案管理和更新

  阿本预案由卫生部和中国气象局联合制定,并共同负责解释。卫生部和中国气象局根据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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