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甘政办发〔2011〕111号
发布日期:2011-4-22
执行日期:2011-4-22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项目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建立项目前期费滚动使用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省财政预算内项目前期费和收回再安排滚动资金(前期项目专项资金)的重大前期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前期项目,主要是涉及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发展、跨地区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
(一)列入国家和全省发展规划的前期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前期项目;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省部级以上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前期项目;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研究和省级重大发展规划编制;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由省财政预算内项目前期费和按本办 和有关制度规定,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自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