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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时间:2008-01-17

发文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文  号:丹政发(2008)3号

发布日期:2008-1-17

执行日期:2008-1-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丹东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劳社函(2007)72号)意见,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类地区: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由480元调整为580元;

  第二类地区: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420元调整为5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类地区: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由4.8元调整为5.3元;

  第二类地区: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4元调整为4.5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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