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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01-17

发文单位: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号:苏劳社就(2007)30号

发布日期:2008-1-17

执行日期:2008-1-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不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充实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创业服务、失业保险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

  (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强化服务手段,制定公共就业服务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计划、专项活动和专项工作,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拓展服务。要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管理,建立以岗位责任制和绩效管理为基础的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全面推进“人本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定期普查登记就业困难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就业援助措施,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的申报、登记、认定、帮扶、安置、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特别做好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确保出现一户,认定一户,一个月内至少有一人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建立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的绿色帮扶通道,确保当年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实现就业。

  (五)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析人员和劳动保障协理人员等专业人员队伍的培养训练,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劳动保障代理业务包括: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职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不得擅自规定实施职业中介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合法机构到本地区从事职业中介服务活动。要切实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和兼办职业中介业务的机构监督管理和检查,依法规范其行为,形成社会监督、信用评估、考核表彰、扶优汰劣的管理监督机制。

  (二十九)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行政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未达到本通知明确的有关开办条件的,应在2008年度年检前达到有关条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年检确认后,方可继续开展职业中介活动。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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