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文 号:自府函(2008)1号
发布日期:2008-1-14
执行日期:2008-1-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7)26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从2007年12月26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均执行每月550元(每日26.29元)的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执行每小时6元的最低工资标准。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