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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时间:2001-07-27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7-27

执行日期:2001-7-2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成果管理行为,建立测绘成果资源共享机制,促进测绘工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 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测绘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测绘成果或者在测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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