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渝劳社函〔2008〕13号
发布日期:2008-1-4
执行日期:2008-1-4
生效日期:1900-1-1
沙坪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劳动仲裁案件二次受理问题的请示》(沙劳社发(2007)144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 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再行依据原仲裁程序之后形成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等级支付工伤待遇的,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结案件的审理。
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或用人单位一方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终结案件的审理。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