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文 号:津政发〔2011〕9号
发布日期:2011-2-16
生效日期:2011-3-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1年9月12日《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70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等 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没有按本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各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开发。
第十一条 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条件变更,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视情况由市建设交通委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注销、撤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由市建设交通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