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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时间:2007-12-29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0号

发布日期:2007-12-29

执行日期:2008-5-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调 解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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