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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杭州市交通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12-28

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交通局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文  号:杭劳社监(2007)320号

发布日期:2007-12-28

执行日期:2007-12-28

生效日期:1900-1-1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交通局、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监(2007)9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建设领域的劳动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行为,切实解决交通建设施工企业中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杭州市的实际,特制定《杭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交通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交通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监(2007)90号,以下简称省文件),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作更具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及附属站场建设的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负有工资支付保证金代扣义务的建设单位(业主)。交通系统代建城建项目的可参照本办法。

  三、为便于农民工维权,市及萧山区、余杭区、县(市)交通行政部门按《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杭交发(2006)124号)权限划分分别开立一个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用于当地交通行政部门实施和管理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归集和支付。

  四、市及萧山区、余杭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交通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行政部门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交通行政部门对参加其行政区域内交通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银行要积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交通行政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并按照支付结算和账户管理规定做好保证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交通行政部门及银行按照本实施办 约定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八、 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农民工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农民工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在领取工资时,应当签名盖章。施工企业支付工资(含委托代发工资)应当向农民工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

  施工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农民工本人的银行卡等个人账户Q辖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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