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文 号:泰政发〔2008〕35号
发布日期:2008-6-10
执行日期:2008-6-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是对外开放的旅游城市,由于区位、交通、旅游等多方面的原因,流入我市的流浪乞讨人员一直居全省前列。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对于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完善机制,强化服务,履行职能,努力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坚持依法救助,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
(一)救助原则。
1、坚持自愿受助的原则。实施救助必须由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要求,本人不愿求助或拒绝接受救助的,救助管理部门不得强行实施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