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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完善用地手续审批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0-12-17

文  号:潮府〔2010〕47号

发布日期:2010-12-17

执行日期:2010-12-17

生效日期:2012-12-31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完善用地手续审批程序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潮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完善用地手续

  审批程序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三旧”改造工作,完善“三旧”改造项目历史用地手续办理,根据省、市有关“三旧”改造的规定,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完善“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手续要与改造利用相挂钩,确保“三旧”改造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三条 在经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的“三旧”改造范围内,并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的项目,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 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

  第七条 完善用地手续的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初审后签署意见,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区“三旧”改造办公室组织区“三旧”改造领导成员单位联合审定后出具审核意见,以区政府(管委会)名义报市“三旧”改造办公室。

  (三)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将申报的项目资料进行登记,组织市“三旧”办成员单位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制定完善用地手续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其中,须完善征收手续的,由市“三旧”办上报市政府汇总后,报省政府审批。

  (四)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予以完善用地手续。涉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的,根据省、市政府的批复完善用地手续。

  (五)完善用地手续批复文件抄送市检察院、市监察局。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采用其他欺骗、隐瞒手段,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申报用地手续,骗取审批机关同意的,由市“三旧”改造办公室撤销其用地手续。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为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提供虚假证明、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由市“三旧”改造办公室撤销用地手续;同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完善用地手续申请拒不受理或拖延不办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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