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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文 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发布日期:1997-9-29
执行日期:1997-9-29
生效日期:1900-1-1
经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保障测绘成果的有效利用,提高测绘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有关 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