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时间:1997-09-04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文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发布日期:1997-9-4

执行日期:1998-1-1

生效日期:1900-1-1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对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对拒绝提供测绘成果的单位,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吊销秘密测绘成果管理证书,并停止向其提供测绘成果”的内容删除。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