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文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发布日期:1997-9-4
执行日期:1998-1-1
生效日期:1900-1-1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对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对拒绝提供测绘成果的单位,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吊销秘密测绘成果管理证书,并停止向其提供测绘成果”的内容删除。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