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3号
发布日期:2007-8-13
执行日期:2007-8-20
生效日期:1900-1-1
为进一步规范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的管理,促进物流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121号修正,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已取得境内公路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资格的运输企业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采取备案登记管理,即:由运输企业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以下简称注册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注册地海关审核同意后,由运输企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以下简称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登记手续。具体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运输企业,可为其分支机构申请跨关区备案登记:
1.取得海关核发的《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
2.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记录;
3.所设立的分支机构须符合国家有关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的规定。
(二)运输企业为其分支机构申请跨关区备案登记,需先向其注册地海关提供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及车辆办理海关手续申请表》(见附件1);
2.运输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名册;
3.运输企业公司章程;
4.运输企业出具的承诺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