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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的批复

时间:2007-07-30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文  号:国函[2007]75号

发布日期:2007-7-30

执行日期:2007-7-30

生效日期:1900-1-1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的请示》(鄂政文〔2006〕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正处级),隶属武汉海关。

  二、核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人员编制40名,在海关系统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

  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信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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