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7号
发布日期:2007-7-23
执行日期:2007-7-23
生效日期:1900-1-1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是中国海关实施进出口税则商品归类的 依据之一。现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发布的2007版《协调制度注释》第一期修订内容对2007版《注释》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见附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200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一期)
注:本期中所标识的页码为《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的页码。
第170页,品目26.20,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9行
在本页倒数第9行的下面,插入以下新的第十四项:
“十四、从生产、配制及使用油墨、染料、颜料、油漆、大漆及清漆所产生的废物中得到的、用于回收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矿渣、矿灰及残渣。”
第177页,品目27.10,注释条文,第二部分,本页倒数第16行
在本页倒数第16行的下面,插入以下新的第(四)项:
“(四)生产、配制及使用油墨、染料、颜料、油漆、大漆及清漆所产生的废油。”
第379页,在第29章注释中述及的某些产品的化学结构表,注释描述第一行,将原文修改为:
“酯类、盐类、配位化合物及某些卤化物的归类”。
第404页,第29章注释中述及的某些产品的化学结构表
一、删除倒数第二行;
二、将倒数第一行的“三”改为“二”。
第500页,品目38.25,注释条文,第四部分第(四)项,本页倒数第7行
将原文修改为:
“(四)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其他废物。本组主要包括生产、配制及使用油墨、染料、颜料、油漆、大漆及清漆所产生的废物,城市垃圾及废有机溶剂除外。它们通常为多相混合物,可呈液态,也可呈半固态分散体,分散于水介质或非水介质中,粘度各有不同。它们在报验时不适合继续作为原产品使用。
然而,本品目不包括从生产、配制及使用油墨、染料、颜料、油漆、大漆及清漆所产生的废物中得到的、用于回收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品目26.20),以及主要含有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的废油(品目27.10)。“
第1132页,品目84.81,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3行
将原文修改为:
“…… 以及非自动油脂喷嘴(品目84.87)。”
第1144页,第八十五章,总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3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三)其他非电气零件应归入品目84.87.”
第1153页,品目85.08,注释条文,本页第22-23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也不包括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的真空设备(品目90.18)。”
第1158页,品目85.13,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5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所称”手提式电灯“,仅指使用时握在手中或随身携带,或附属在手提物品或物体上的电灯(即电灯及其电源)。……”
第1258页,品目90.10,注释条文,本页第21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照相(包括电影)洗印用装置及设备”
第1350页,品目95.04,注释条文,本页第11—13行
将原文修改为:
“但是,符合第八十四章注释五(三)所列条件,并能将视频游戏控制板连接到其他系统上的选配外围设备(键盘、鼠标、盘(片)式存储部件等)不包括在内(第十六类)。”